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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遗嘱不再不吉利 遗嘱公证同比增20%
发布日期:2019-4-8   点击次数:1034





稿件来源:大洋网 发布时间:2019-04-08 10:49:56

大洋网讯 随着市民财产增多,如何妥善传承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。以前,老年人认为立遗嘱是不吉利的事情。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,老年人非但不会“谈遗嘱色变”,而且立遗嘱有年轻化的趋势。2018年,公证机构受理遗嘱公证同比增加近20%。

“遗嘱+公证”是正确选择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,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也就是说经公证的事实和文书,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潜在的纠纷。同时,公证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,将会直接减少利害关系人对立遗嘱人或遗嘱受益人的各种疑虑。

在传统观念中,有人可能会觉得继承手续比较麻烦。其实,继承法律关系并非您想象中的简单,正常除了法定继承,还有代位继承、转继承,稍有不慎就会遗漏合法继承人,产生纠纷。因此,不要害怕麻烦,尽早办理继承公证,为自己保留一份维护权益的法律武器。

公证处为市民提供“绿色”继承公证服务,改变了当事人对于继承手续费时费力的传统看法。绿色”继承公证,简单地说就是“三省”:省时(无需到房管部门排队)、省钱(税费最少)、省力(公证处帮助调查核实)。

由市民如实提供有效的线索或信息,公证处负责调查核实被继承人的婚姻、子女、父母等情况,实现市民少跑路,公证多跑腿。同时,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处代办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,当事人在领取公证书的时候,一并领取新的房产证。

意定监护:意识清醒时委托信任的人作为监护人

“意定监护”:根据《民法总则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可以与其近亲属、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,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。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,履行监护职责。

对于老年人而言,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,到公证处订立意定监护协议并进行公证,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作为监护人,来保障自己丧失行为能力后,人身得到照料、财产得到保管,让自己的财产得以用于自己身上,使自己在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,能够无负担地安享晚年,因此颇受老年人喜爱。

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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